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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11〕102号]

发布日期:2011-12-12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皖政〔2011〕10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金融业更好更快发展,力争2015年全省金融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5%,占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超过10%,实现社会融资总量比2010年翻一番以上,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全国金融发展环境最好的省份之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完善金融体系,做大做强金融产业
(一)不断健全金融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把引进金融资源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吸引有实力的各类金融机构来皖设立地区总部、分支机构和后台服务中心。针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性特征和差异化需求,积极引导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布局网点。进一步优化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试验区、合肥经济圈,以及皖北地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等重点区域的金融机构布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农村等金融服务薄弱区域延伸,做到机构和服务乡镇全覆盖。
(二)做强做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全力支持我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形成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金融皖军品牌。支持徽商银行在全省延伸和扩大网点覆盖面,扎实推进跨区域经营,积极促进上市融资,巩固在全国城市商业银行中的领先地位,力争跻身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前列。推动国元集团拓展业务领域,壮大资本实力,努力构建现代综合型金融控股集团。引导国元证券完善法人治理机构,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力争主要业务指标在全行业位置明显前移。推动华安证券选择优质战略合作者,优化资本结构,加快上市步伐。充分发挥省担保集团在全省担保体系中的骨干作用,做强担保主业,强化再担保功能,努力成为全国担保行业的排头兵企业。支持国元农业保险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农业保险,积极开展商业性保险,推进跨区域发展,建设国内一流的创新型农业保险公司。积极申请筹建新的保险法人机构,争取我省获得寿险、财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比较齐全的保险牌照。做大做强国元信托投资公司,形成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化理财机构。支持期货机构增资扩股,不断扩大业务规模。
(三)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坚持全省农信社系统“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做强做优“安徽农金”品牌,充分发挥服务“三农”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强化省级农信社“服务、协调、指导、管理”职能,切实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协调服务、基础管理和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县级农信社改革,支持绩优农商行上市,通过“一社一策”的办法推动高风险农信社改革,逐步构建新型省联社与基层法人行(社)之间的关系。到2015年,力争全省农村合作银行和绝大部分农村信用社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全省农信社存贷款规模跻身全国前列。
(四)积极发展村镇银行。鼓励省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优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成为村镇银行,鼓励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确保我省村镇银行组建数量位居中部地区前列,力争实现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
(五)规范有序发展各类准金融机构。照“控制数量,提升质量,合理布局,防范风险”的要求,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等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制度设计,提高监管水平,有效防控风险,确保健康持续发展。坚持融资性担保行业强化社会责任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并举,逐步建立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社会资本为补充的省市县三级担保体系,力争省里有1家资本金超50亿元、各设区市有1家以上超5亿元、各县有1家以上超1亿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展再担保试点,加快建立再担保体系。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充分发挥其覆盖面广、贴近基层、机制灵活的优势,重点面向农户及微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真正成为金融支持县域和“三农”的有益补充。
(六)扎实推进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积极支持合肥建设成为连接长三角、辐射中部地区的区域性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依托合肥滨湖金融综合服务基地,加快引进知名金融机构入驻,争取建成若干数据备份、灾备中心、客户服务、业务处理、创新研发、信用卡及培训等多种金融综合服务中心。积极支持芜湖建设成为区域性金融创新和金融业态集聚中心,依托芜湖承接产业转移及推动自主创新形成的金融需求,加快金融创新步伐,争取金融先行先试,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鼓励安庆、蚌埠、阜阳等区域中心城市进一步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服务功能,打造辐射皖西南、皖北的金融集聚区。
(七)鼓励发展各类新型金融业态和中介机构。支持奇瑞、江淮等具备条件的汽车企业设立和发展壮大汽车金融公司。积极推动省内有实力的企业组建财务公司。加快组建金融租赁公司。争取在我省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加快发展各类基金公司。争取尽快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加快发展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与金融相关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规范中介市场和中介经营主体行为。加快发展金融设备制造、金融服务外包、金融人才培训等配套产业,延伸和完善金融产业链。
(八)大力建设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争取合肥、芜湖、蚌埠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入国家“新三板”试点。加快规范化的区域性柜台交易市场建设步伐。积极完善产权市场建设,探索成立安徽省联合产权交易所,开展金融资产交易等试点工作。促进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实体产业的深度融合,积极争取在我省新增设立农产品期货交割库和交易营业网点,探索完善农产品期货服务“三农”的运作模式。
(九)积极争取开展金融业务试点。努力争取金融监管部门及全国性金融机构将更多的金融创新放在我省开展试点。探索构建既符合安徽实际又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金融服务标准体系,积极争取成为国家金融服务标准化试点省。鼓励开展融资融券、资产证券化等方面业务创新。围绕全省外向型经济发展,扎实做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大力争取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和个人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提升涉外金融服务水平。围绕自主创新,积极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提高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水平。
(十)加快融入长三角金融一体化进程。积极推动建立与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为重点的长三角区域金融合作机制,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加入长三角票据联席会议,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肥经济圈等加快融入长三角金融市场区域一体化发展。积极参与信用一体化建设,建立长三角区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长三角地区征信机构跨区域合作。加强金融支持产业转移和重点产业发展的合作。引导金融业支持融入长三角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产业发展,认真做好转入产业、企业的金融服务。深化地方金融改革创新、金融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努力为长三角金融一体化提供有效支撑和保障。
二、深入实施金融支撑工程,更好发挥金融支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用
(十一)努力扩大有效信贷投放。充分发挥间接融资主渠道作用,持续加大有效信贷投放,确保贷款年均增量保持中部地区领先,贷款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贷存比进一步提高。积极发挥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政策优势,争取更多份额和更大支持。积极争取各大型商业银行总行在信贷规模、结构和投放节奏等方面加大对我省支持力度,落实省政府与有关银行总行的战略合作协议。推进银企对接常态化、制度化,抓好对接成果的跟踪落实,努力保持信贷规模适度增长。各大型商业银行新增贷存比不低于70%。各股份制银行在皖分支机构每年贷款增幅不低于上年,在全系统占比逐年提高。支持地方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用足用活信贷政策,最大程度提高信贷投放能力。综合利用好再贴现、再贷款等政策工具,提高金融机构放贷能力。
(十二)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确保全省上市公司数量和融资规模增长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上市公司数量和融资规模保持中部领先。结合推进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倍增计划,优先推进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企业、文化旅游企业以及地方金融企业等上市融资。推动优势行业大型企业集团在主板上市;扶持发展前景好的细分行业龙头企业在中小板上市;鼓励高科技类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继续开拓境外资本市场,推进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到2015年,力争全省上市公司超100家,累计融资规模超过1500亿元,上市后备企业储备达到500家。充分发挥上市公司资本运作平台作用,推动全省国有经济战略重组。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延伸产业链,壮大产业群。鼓励已上市省属企业控股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收购资产等方式,实现集团整体上市,加快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进程。
(十三)大力发展债务融资工具。“十二五”期间,全省债券融资规模力争突破3500亿元,债券融资占直接融资的比重有较大幅度提高。抓住国家加大企业债券发行力度、简化审批程序的有利时机,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优化投融资结构。鼓励支持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集合公司债。积极探索新的担保方式,大力推行大中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打捆发债模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支持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推动地方银行业法人机构发行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推动企业财务公司发行债券,提高资本充足率。以城建、交通、能源、高新技术等收益相对稳定、风险较小的行业为重点,推动各地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十四)着力提升保险服务能力。进一步做强做精保险主业,充分发挥保障和促进经济稳定运行的功能。鼓励开发符合承接产业转移、自主创新、小企业和“三农”发展需求的保险产品,推动贷款保证保险、消费信贷保险和科技保险等加快发展。进一步引导保险资金加大直投我省力度,鼓励保险公司购买地方债、企业债,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保障房、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稳妥推进保险公司以股权投资等形式,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吸引更多的保险机构后台服务中心入驻我省。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努力发展适合农民和农民工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积极推动“治安保险”、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使保险业成为我省社会保障、公共管理和灾害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五)不断拓宽融资渠道。规范发展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基金机构,探索用市场的办法,丰富和完善地方投融资机制,使各类基金组织成为民间资金在我省转化为产业资本的重要载体。设立并运作好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皖北投资基金、铁路建设基金等产业基金。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和整合现有资源,扩大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以资产为纽带,在省市两级建立伞形基金,引导和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增加资金供给。规范发展、做强做实融资平台。在积极完成规范工作的基础上,对于转化为一般公司的融资平台,要创新融资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抓住国家鼓励融资平台支持保障房建设等政策机遇,增强融资平台的投融资功能。在严格监管、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规范有序地进入金融领域,为有效扩大全省社会融资总量提供有力支撑。
(十六)积极支持开展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服务、技术和机制等创新,促进全省金融业优化升级。积极支持全国性金融机构向上争取创新授权和试点。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建立上下联动的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机制。不断完善金融创新典型经验的发现、总结和推广机制,使行之有效的金融创新经验及时发挥最大效应。围绕实际需求开展创新,针对不同市场主体差异化金融需求,因地制宜地设计金融产品和服务,保障资金供给,降低资金成本。围绕增信开展创新,积极扩大抵质押物范围,鼓励推广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林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权利类抵质押物,不动产、股权、仓单等资产类抵质押物,以及订单、租赁合同等未来收益类抵质押物,积极推进农村房屋抵押试点,凡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价值评估合理的各类资产,都可允许作为贷款抵质押物。围绕加强合作开展创新,在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和风险可控前提下,推动银证、银保、银信、银担、保担等不同金融业态之间的合作,发展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型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做到资源共享,发挥协同效应。积极探索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拓宽融资和避险渠道。
(十七)切实改善县域和“三农”金融服务。千方百计确保县域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确保涉农贷款增量和占比高于上年,确保县域贷款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政策性银行信贷资金重点支持农村土地整治、水利设施和小城镇建设等县域基础设施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大型银行应转换经营机制,延伸农村网点,改进审批流程,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农村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地方金融法人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重点满足农村经济对分散、小额资金的需求。邮政储蓄银行应积极开展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合作,促进资金回流,力争贷存比每年提高10个百分点。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逐步提升服务保障能力,探索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大推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探索完善保险与农业订单、信贷相结合的金融模式。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降低自然和市场风险。
(十八)有效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题。健全机制,多措并举,确保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投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贷款增量高于上年水平。修订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加大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的考核权重。加快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补助制度和风险补偿制度。继续推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推动建立适应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授信模式,提高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效率。充分发挥中小商业银行的地缘优势,不断提高其支持信用良好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比重。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实行差异化监管,强化尽职免责,提高不良率容忍度。拓宽小型微型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采取多种措施,切实降低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成本。积极开展金融租赁业务,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创新。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充分发挥小型微型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扩大进出口贸易,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十九)不断增强金融服务民生和社会事业能力。积极探索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金融服务方式,针对安居房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等不同方式,提供差别化金融服务支持。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青年以及社会困难群体等在创业、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支持力度,使金融更好地惠及民生。鼓励金融机构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加大对城乡道路、管网、污水治理、垃圾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体育、文化、卫生、科技等社会公众事业的金融支持,有力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先支持与民生工程相关的债券发行。积极服务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规划,丰富群众理财渠道和产品,支持群众增加财产性收入。
(二十)努力提高现代化金融服务水平。加快完善支付清算体系,改善支付服务环境,提高社会资金运行效率。大力推广支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票据,扩大区域票据交换的覆盖范围。实施“农汇通”工程,加快农村地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强第三方支付业务重点部位和环节的管理监督,积极引导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规范发展。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把涉农、惠民资金支付到受益人。加强现金管理和人民币发行、反假工作,确保现金供应,满足社会需求。
三、改革创新体制机制,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二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金融工作的领导,把金融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安排,并作为对下一级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促进金融业发展专家咨询制度,聘请国内外金融专家和知名学者参与我省金融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决策咨询,提高金融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各级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研究经济工作有关议题时,应请金融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参加或列席。探索完善地方金融管理协调体制,推进地方金融企业归口管理,推动地方金融机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着力加强省市县金融办的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金融工作组织体系。
(二十二)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功能作用,及时研究解决金融业发展中的问题,部署阶段性金融工作,引导各金融机构牢固树立双重战略目标,促进金融业和地方经济良性互动发展。省级建立省政府金融办与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及有关金融机构参加的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计分析,提出工作和政策建议。各地要建立政银企沟通联系的长效机制,加强金融信息平台建设,促进重大项目和中小企业的融资对接,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企业上市推进机制,促进更多企业上市融资。
(二十三)加快完善考核机制。针对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行业属性和经营特点,以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重点,制定完善有差别的考核激励机制,并将年度考核结果抄报其上级管理部门或金融机构总部。建立健全地方金融企业经营业绩考核、重大事项报告、高管人员履职考核、外派监事等制度。建立财政性资金等政府性资金存放与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挂钩机制,充分调动各金融部门和机构服务地方发展的积极性。
(二十四)积极强化政策支持。省政府安排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奖励开展金融创新、支持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等。在加大现有各项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落实力度的同时,省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规划、用地、税费、资产处置、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制定支持金融机构加快发展的具体意见,并积极督促落实。加强财政、金融、产业、监管政策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发挥财政金融资金对社会资本的引导和撬动作用,进一步扩大社会融资总量。
(二十五)切实加强人才保障。省政府每年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人员进行表彰,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奖励制度。加快完善地方金融高管人员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机制,不断聚集高端金融人才。对引进的海外、省外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和金融领军人才,各级教育、人力资源部门要在其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积极争取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在皖设立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训机构,建立金融人才培训机制。将金融知识作为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纳入行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加快培养金融业发展需要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大力推进选拔熟悉金融的人才充实到各级政府领导干部队伍中去,鼓励金融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干部交流任职。
(二十六)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机构风险预警指标和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动态监测,积极探索建立风险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进一步增强化解风险和处理金融突发事件的能力,积极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严禁发布非法金融广告,严禁利用虚假合同骗取信贷,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非法金融活动和各类非法金融机构。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发挥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中介机构通过信息披露和规范执业行为等途径,加强同业自律和相互监督。
(二十七)加快建设信用安徽。进一步优化信用环境,加快全省征信体系建设,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主要载体,整合工商、税务、海关、质监等部门的信用资源,加快建立完善政府、企业和个人征信三位一体的社会信用体系。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开展“金融生态县(市、区)”考评工作,创建“信用村镇、信用社区”,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支持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建立金融维权“绿色通道”。着力改善有利于金融发展的法制环境,不断完善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和保险诈骗行为,支持银行依法保全和追索债权,协助法院加大已判决金融案件执行力度。不断优化有利于金融发展的舆论环境,严禁不实报道误导群众。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打造公开透明、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除省政府金融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的金融评比活动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不得开展对金融业的评比活动。加强金融教育,构建政府部门支持、金融管理部门统筹、金融机构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公众金融教育体系,深入开展金融知识进农村、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等教育服务活动,提高公民的金融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金融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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