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协会动态 >协会新闻

协会新闻

我省出台16条意见 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发布日期:2020-03-06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3月6日,从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获悉,经省政府同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已经出台,《意见》突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和防控风险的现实需要,提出针对性、可操作的政策举措。共有16条意见,涉及行业定位、拓宽发展空间、优化发展环境、加强行业监管等4方面。

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的行业属性,由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颁发《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证》。明确了“小额贷款”名称专属性,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小额贷款”字样。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可比照典当、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行业出台扶持政策。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严格遵守“只贷不存”基本原则,始终坚持“小额、分散”经营理念,充分发挥“灵活、便捷”经营特色,提供特色化、差异化金融服务,提升金融供给的可获得性。

提出规范市场准入,适当放宽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条件,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充分竞争、规范经营。稳妥扩大业务范围,监管评价优良的公司可申请兼营票据贴现(不包括转贴现)、办理商业承兑、企业财务顾问等其他业务。有序放宽经营区域,对于监管评价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适度拓宽融资渠道,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向主发起人定向借款以及同行业拆借等方式融资,小额贷款公司各类直接及间接融资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200%。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借款合同强制公证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接入征信系统。《通知》明确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平等对待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公司股东、从业人员及客户,严禁拒贷、限贷、压贷或歧视性地提高贷款标准和条件。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强调加大监管力度,持续完善监管机制,落实好“互联网+监管”。坚持优胜劣汰,建立退出机制。突出协会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积极支持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充分发挥各项职能作用,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下面为《意见》全文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皖金〔2020〕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防控风险,更好发挥普惠金融作用,根据《公司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行业定位

(一)明确公司属性。依据《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属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为微型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小额贷款”字样。对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放《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证》,并经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后方可营业。

(二)强化普惠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是地方金融组织,是我省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遵守“只贷不存”基本原则,始终坚持“小额、分散”经营理念,充分发挥“灵活、便捷”经营特色,面向制造业、“三农”、小微、科创、个体工商户等提供特色化、差异化金融服务,提升金融供给的可获得性。

(三)遵守财务制度规则。根据《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省财政厅《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1〕985号)。

(四)落实扶持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兼并重组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各市可比照本地区已出台的支持典当行、融资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行业发展政策,出台享受同等待遇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抵(质)押权利登记等事项时,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二、拓宽发展空间

(五)规范市场准入。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充分竞争、规范经营,适当放宽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实缴货币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已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可进行相应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注册地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

(六)稳妥扩大业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原则上仅为发放小额贷款。监管评价优良的公司可申请兼营票据贴现(不包括转贴现)、办理商业承兑、企业财务顾问等其他业务种类。未经监管部门审批开展的业务,均禁止纳入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七)有序放宽经营区域。对于监管评价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县(市、区)政府为属地监管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对于专业性、特色性较强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申请,可围绕其主要股东的产业链上下游客户开展业务。

(八)适度拓宽融资渠道。对于风险控制好、经营状况优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级监管部门同意,可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向主发起人定向借款以及同行业拆借等方式融资。小额贷款公司各类直接及间接融资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200%。上述融资方式不属于经营业务种类,均禁止纳入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严禁以任何形式或渠道融入委托贷款及集合信托类资金等。

三、优化发展环境

(九)依法合规精简事项。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皖政〔2019〕17号)要求精减事项,持续做好行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工作。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与公证机构开展借款合同赋予法律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发生逾期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

(十)支持接入征信体系。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3〕45号)精神,本着“简化程序、便利操作”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接入征信系统,或通过省聚信平台统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十一)享受公平市场待遇。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与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合作,共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公司股东、从业人员及客户为普通信贷客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平等对待,严禁拒贷、限贷、压贷或歧视性地提高贷款标准和条件。

(十二)依法压降不良资产。支持有意愿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不良资产打包转让;支持有实力的大股东回购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资产或通过符合资质的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交易;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依规对不良资产实施债转股。严禁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资产转让后附带任何兜底回购条款。

四、强化行业监管

(十三)完善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持续完善以公安、财政、税务、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监管机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牵头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好“互联网+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推进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实施。

(十四)强化事中监管力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注册地内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在5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部门报备,并按季报送银行账户流水记录等财务信息。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各类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根据其情节轻重程度,采取风险提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向社会公示其不良信息、限制业务开展、取消试点经营资质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十五)建立退出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申请取消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质等情况的,应主动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提出取消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质申请,在取得监管部门取消经营资质通知后,依法依规做好市场退出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应取消经营资质,退出市场:出借或变相出借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质;长期不经营业务达1年以上;资产质量严重恶化,连续6个月以上现金资本不足注册资本金的20%,且无能力充实资本金;拒绝监管机构监管检查,拒绝执行监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其他重大违规经营行为,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况。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采取暴力催收等非法手段回收贷款、涉及“套路贷”“校园贷”“现金贷”等有涉嫌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十六)加强行业自律。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优势,加大行业宣传力度,维护行业发展形象;积极搭建小额贷款公司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合作平台,在争取政策支持、拓宽业务渠道、征信接入等方面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深入研究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政策,积极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工作;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建立分级自律管理制度;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高管及业务人员的培训,推动行业内部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积极支持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做好业务指导。

本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已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国家出台新的小额贷款公司规定,从其规定。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4日



流量统计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