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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06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皖政办〔2011〕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


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自2008年10月启动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有效应对金融危机,缓解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融资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迅猛发展的新兴行业,加强风险防范,实现合规经营,十分必要和迫切。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中小企业、“三农”的作用,全面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市场准入

(一)编制发展规划。

1.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按照“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市场需求相衔接、与监管力量相匹配,适度有序竞争”的原则,科学合理提出“十二五”期间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

2.省政府金融办要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发展规划和资金供需情况,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合理布局、防控风险”的原则,综合编制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十二五”发展指导规划和分市分年度实施指导计划,有序引导各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二)简化发起设立审批程序。

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按以下程序进行:

1.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向所在地县级政府提出筹建申请,县级政府初审后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

2.省政府金融办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进行初审和联合会审。审议通过后,由省政府金融办向市政府下达同意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的核准通知。

3.市政府接到省政府金融办核准筹建的通知后,向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下达同意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批复文件,各县据此下文批复小额贷款公司筹建。

4.小额贷款公司接到筹建批复后,按要求抓紧筹建,筹建工作结束后,尽快向所在地县级政府提出开业申请,经县级政府审核后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部门下达准予开业批复。开业申请材料事先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5.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小组接到筹建批复后6个月内不能开业的,要提前向所在地金融办提出延期开业申请。批准筹建6个月后没有开业且没有提出延期申请的,一律取消筹建资格。需要继续筹建的,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请核准。

(三)把握发展节奏。

1.各市政府在向省政府金融办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筹建核准材料时,要切实把握好申请节奏,按照“全面覆盖、布局合理、适度竞争”的原则,参考“十二五”期间本市发展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筹建数量。

2.各市申请筹建核准材料由市政府金融办或市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每季度集中报送一次。根据各市申报材料,由省政府金融办集中召开初审、联审会议审议。

(四)提高准入条件。

为进一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实力,增强其放贷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适当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起点。

1.在皖北地区、大别山区县域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同)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在各市市区和皖北地区、大别山区以外的县域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3.各市在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时,要对照新的准入条件,认真审查股东的出资能力,为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打好基础。

4.各地已开业但目前资本金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要抓紧按规定程序进行增资扩股,壮大资本实力,3年内达到新的标准;3年后仍未达到新标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将取消其设立资格。

(五)严格审核发起人资质。

各市、县在受理和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时,要加强对各发起人出资能力、诚信水平、风险管控能力等方面的审核把关。

1.所有自然人发起人都要提供个人有效资产证明、收益性财产收入证明和相关纳税证明,并需同时出具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证明函。对于主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要说明所投入资金的合法来源,其个人收益性财产合计要超过其在小额贷款公司所投资金。

2.所有企业法人都要提供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拟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来源说明。主发起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3年赢利且每年利润在500万元以上。

3.所有自然人发起人都要提供人民银行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如有逾期记录,要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逾期原因说明。有不良信用记录且不能说明原因的,一律取消发起人资格。

4.所有自然人发起人均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

5.各市上报经审核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筹建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的全部资料须为原件。

(六)严格审核小额贷款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1.各市、县在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时,要按照《公司法》和省政府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规定,认真审核申请筹建公司章程、信贷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防范制度,把好基础制度管理关。

2.各市、县在审核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时,要严格审核高管任职资格,提醒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选配有金融从业经验、无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担任公司高管,帮助小额贷款公司选配高素质人才。拟任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人选,要有在金融机构从事2年以上融资管理业务工作的经历,且没有受过纪律处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各市、县不得核准其任职资格。

二、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一)强化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管理。

1.各小额贷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信贷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和防范制度、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检查。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具体按省政府金融办的相关规定办理。

2.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股权在办理合法手续后即可进行转让或用于质押。其中,变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变更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地址,增资扩股幅度超过100%(含100%)的,需经县、市金融办分级审核批准,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3.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政府奖励资金、利息收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等。不得以借款等方式向内外部集资,不得融入委托贷款,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

1.各市政府要切实承担监管职责,指导做好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工作,确保其规范运营和健康可持续发展。各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将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到金融办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市、县金融办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审核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根据有关规定,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审核;落实省政府金融办布置的非现场监管要求,查验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根据省政府金融办的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和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向省政府金融办报告。

2.省政府金融办要认真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3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改革,加快推进全省统一的监管系统建设,提高监管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预警和处置能力,加大对违规小额贷款公司处罚力度,定期对各市、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将市、县级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重视程度作为该地区小额贷款公司核准筹建的一个重要依据。

(三)充分发挥综合管理部门监管优势。

1.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监管派出机构要依据有关规定,配合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审慎监管。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

2.各级政府应落实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监测预警。有关部门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按程序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查处工作。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公司法》有关要求,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巡查监督,依照有关规定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资本金管理、合规经营等情况。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工商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的监管。进一步加大对抽逃资本金或变相抽逃资本金的处罚力度。在巡查监管中如果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的,应及时会同当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认定和查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年检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企业年检时,应同时征求同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意见。如果同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有违规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企业年检手续。

4.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金融办、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行业主(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金融办、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及时对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和掌握的小额贷款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非法集资等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进行查处。

5.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各市、县金融办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要建立信息交流长效机制,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沟通,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6.对涉嫌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的小额贷款公司,一经查实,省政府金融办将暂停核准其所在的县域内所有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并视情节轻重和整改情况,暂停核准所在市的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直至整改到位,纠正全部违规违法行为。

三、强化政策扶持力度

(一)明确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法批准设立的不吸收存款的金融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正常业务要给予大力支持,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房屋、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知识产权等他项权利抵(质)押登记时,应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积极受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适当放宽经营范围。

对于经营管理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所在地金融办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审批同意,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后,可开展保险代理、信托代理、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工作,拓宽金融服务范围。

(三)放宽业务经营区域。

允许在市辖区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注册市的市辖区范围内发放小额贷款业务,但注册地所在区内的贷款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80%。

(四)适当放宽股权比例限制。

1.拟申请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放宽为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35%,主发起人及与之有关联关系的其他发起人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50%,公司其他发起人中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30%。

2.已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所在地金融办审核同意,可按照上述股权比例限制要求,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五)加大扶持力度。

各市、县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支持力度,在税收返还奖励、评先评优、政府奖励资金安排等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与金融机构一视同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农户贷款,可比照农村金融机构的奖补政策予以奖励。

(六)建立正向激励机制。

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省政府考核金融机构的范围。对合规经营、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成效显著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程序报请省政府表彰奖励。

四、切实规范经营行为

(一)加强注册资本金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或变相抽逃其资金的,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会同公司登记机关处以其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抽逃资本金主要责任人要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借款名义进行内外部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由监管部门立即收缴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并由所在市人民政府依法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工作。

(三)严禁进行账外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另立会计账簿、逃避监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小额贷款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取消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管或其他股东,利用个人名义违规发放贷款,一经发现,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发生不规范转让股权或增资扩股、不按规定报送披露信息、严重关联交易、内控不到位、利率超出规定范围、拨备等风险覆盖未按有关规定计提、不配合监管机构监管等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在拓宽业务范围、增资扩股、扩展融资等方面从严控制,同时取消其税收优惠、参与考核奖励等资格。对于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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